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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 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明明“没有赔偿”,法院如何认定“积极赔偿”?陕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致3人亡司机仅判2年刑 2011年9月16日,山西运城的张利强夫妇俩,开车送19岁的女儿去河南洛阳的一所大学报到,随行的还有张利强的两个小姨子。 行至河南三门峡境内连霍高速观音堂路段时,一辆满载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后面撞上张利强的现代轿车,碾压过去。坐在后排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姨子三人当场死亡,坐在前面的张利强和小姨子受伤昏迷。 事发地的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了责任:“肇事司机杨新华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2月27日,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合议庭审理,2012年3月6日,陕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两年。” 受害人称未获任何赔偿 对于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陕县法院在法定刑以下,轻判肇事司机的量刑依据何在? 记者看到,陕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里,“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然而,张利强却表示,至今没有收到来自被告人的任何赔偿款项。 陕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水涛承认: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判决和实际不符。而当时他们之所以这样判,也是事出有因。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部分由陕县法院审理,而民事部分则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负责。两年刑期的减轻处罚,正是根据湖滨区法院出具的一份“赔偿证明”。 “赔偿证明”被偷梁换柱 对于陕县法院的说法,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民事赔偿的法官翟二民极为不满。翟二民称,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以及被告律师提出的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据此,他们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 在这份“赔偿证明”里,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表述:“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 对此,翟二民认为,这个证明有瑕疵。因害怕赔偿证明被陕县法院“做手脚”,4月6日,翟二民专门从陕县法院复印了湖滨区法院开具的这份赔偿证明。 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对于“据”“称”二字的奥妙,审判长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他证明写得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他写错了,我们应该一个字一个字的扣。” 目前,陕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向陕县人民法院提出纠错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与事实不符,陕县法院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据中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