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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
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98号)


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后是否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费的请示》(江人劳社〔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和社会保险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法律体系,企业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处理后,仍可按现行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统筹项目在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统筹项目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支付。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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