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车祸案件中的赔偿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特殊的项目,因为其没有可衡量的项目损害大小,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以及具体数额大小。
我国各地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赔偿以及其数额标准规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为此,可以断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只存在严重的精神伤害案件中。至于什么是严重伤害,实践中通常把是否构成伤残或死亡作为精神损害严重的依据。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上,结合《解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参照如下内容具体认定:
1、车祸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
2、车祸发生的场合、伤害具体情节等;
3、车祸造成的损害后果,如伤残、死亡;
4、致害人是否从中获利;
5、法定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
6、受诉车祸案件法院所在地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各地普遍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条件和数额标准,如深圳市,依据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再如佛山市,其规定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不予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一般不超过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