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处罚中或将出现社会服务令、降低信用度等措施。此次立法在国内尚无先例,出于对市民意愿的考虑,从行为、处罚、执法三个角度进行公开的民意调查,为立法草案向社会广征意见。本次调查的是关于违法如何处罚的问题,市民可以在调查问卷中讨论现有的处理方式和发表自己的看法。
新增的处罚方法中社会服务令仅在我国香港地区有实施,社会服务令是一种代监禁的刑事选择,假如违法者年满14岁,经法院裁决可实行监禁行为,法庭可以考虑使用社会服务令替代和附加监禁刑罚,在未来12个月内从事不超过240小时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服务令需要争取违法者的同意才可以判决。另一种比较严厉的惩罚:“减低信用度”,信用度是指从社会信誉、经济状况、商品交易的履约情况等方面反映出来的公民遵约守信程度。在国外信用度珍惜程度与珍惜生命同等,社会信用度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社会利益。
处罚金或被加重,并增加层次划分。违法次数超过一定界限后,将由个人刊登道歉声明,积累一定次数后将录入个人信用评判系统降低社会信用等级。社会信用等级降低后将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监事和财务总监,金融机构的高级人员,各种协会的高层,以及包括律师、教师等信用敏感职业。银行降低或取消可贷款等。个人品行指标之一的信用度也是降低违法率的有效措施了,品行不良对就业、购房等问题造成极大地影响。
罚款将主要作为社会治安维护金,奖励对社会治安有贡献的民众,社会救助金,帮助贫困和受灾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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