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某交叉路口处,一辆摩托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自行车驾驶员王某昏迷。摩托车驾驶员张某见王某受伤倒地,立刻将王某送至附近的医院抢救,由于事故突然,张某忘记向交警部门报案。等到张某向交警部门报案后,民警赶到事故现场时,事故现场已经发生变动。
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没有发现目击证人和监控设备,因此无法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起因,致使双方事故人的责任无法认定。张某称其在骑摩托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为确保驾驶环境的安全,在突然发现电动车后,虽然做出紧急制动措施,但还是与自行车碰撞,事故后事故摩托车也丢失了,不应负事故的责任。王某认为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致使此次事故的发生,且未能及时的报案,张某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王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和张某采取过紧急规避措施。法院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事故损失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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