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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顶替车祸,构保险诈骗罪

        事故详情:
        2008年6月21日,高某和朋友在上海市普安路一家酒吧聚会,22日凌晨,高某和朋友结束聚会,离开酒吧。高某驾驶一辆宝马车送一部分朋友回家,在返回酒吧的途中,因下雨路面湿滑和车速较快的原因,撞上路边的电线杆上,造成宝马车严重受损。高某担心自己酒驾不能获赔偿,所以让另一位没有和酒的朋友陈某顶替高某报案。高某为宝马车投保总额为1万余元的车辆保险。

        事故后,高某持宝马车维修发票到保险公司提出5.8万元的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在勘察现场后,发现此次事故疑点较多,宝马车在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一个多小时后,回到现场报警,二人在定损人员询问事故过程中,说辞不一样,具有调换驾驶员的嫌疑。为调查事件真相,保险公司从2008年6月起开始调查至2011年3月16日,高某见调查询问过程中出现的漏洞越来越大,意识到此次事故的严重性,为了不伤害朋友陈某,高某向保险公司承认是自己酒驾后装上电线杆的。为获得赔偿金,便让陈某替代自己报案,高某承认自己知道酒驾后产生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要朋友陈某顶替目的,只是为了向保险公司理赔车辆修理费,现在认识到了这是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法院判定:高某作为被保险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合他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成因,意图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巨大,该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鉴于高某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自首,保险公司在发现可疑后并未支付理赔金,从法律上说属犯罪未遂,法院依法从轻判决,高某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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