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详情:王某在驾驶途中撞伤了张某,导致张某的腿部受伤,医院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后做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和王某对此次交通的产生具有相同责任,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后,交警帮助双方对事故赔偿事项进行协调,但王某和肇事车主以张某不按照行人交通守则,过马路的时候未按照人行道穿越马路,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为由,只愿意赔偿张某损失的50%。张某随即将司机王某、车主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所有损失共计15万元。法院在审理后判定肇事车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损失14.1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依法承担赔偿后,剩余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按规定分担和赔偿。由于机动车交强险赔偿具有公益保障性质,在相应的赔偿限额内,无论责任大小,符合规定的损失均可获得足额赔偿。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除负有全部责任外,只要伤残等级在八级以内的,其合理损失的绝大部分可以通过法院审理,判决车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的。
本次事故受害人张某即使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获赔的金额与无责任是相同的,责任划分只是赔偿标准的一个因素,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不等于法院判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对于超出赔偿限额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受害人才依过错按责任比例与车方分担和赔偿。因此,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的受害人,同对方协商赔偿有异议时,可通过法院起诉方式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获得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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