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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逃逸不能做为交强险免责理由

        事故详情:2009年10月20日,肇事人杜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的路上撞上一辆三轮车,受害人何某受伤倒地,杜某随即驾车逃逸。杜某在逃逸三小时后,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受害人何某在住院治疗后,医院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杜某赔偿何某医疗费用等共计64989元。事故后,杜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杜某在肇事后逃逸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杜某随即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杜某在肇事后逃逸,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道义,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和原告杜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投保人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事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杜某支付赔偿金44696元,赔偿金多出部分由原告承担。

        交强险规定的四种免责事由: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投保人故意发生事故、投保车辆被盗后肇事。交强险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质,不可随意扩大或增加其他情况。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其目的就是让受害人更快更好的得到救助,只是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故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作为交强险中的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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