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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件

        事故详情:2012年12月13日,未成年人宋某驾驶一辆机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与黄某驾驶的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黄某受伤,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原因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宋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肇事人宋某驾驶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以未成年人驾驶为由,拒绝对黄某进行赔偿。黄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保险公司和宋某家属赔偿事故所有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与《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互起冲突,按照我国《立法法》中规定,两法律互起冲突的,法院适用上位法。肇事机动车有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处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强制责任额度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损失18万余元,被告宋某监护人赔偿不足部分共计4万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在法律阶位上是高于《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受害人损失,如果按照违法区别来判定赔偿责任的,不符合我国立法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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