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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不足,保险公司拒赔
2008年6月8日,肇事人肖某驾驶一辆轿车在行驶至事故现场的时候,与受害者周某发生
交通事故
,两车碰撞,事故造成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在事故后,作出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肖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承担主要责任。周某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因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周某在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6天,花费医疗费用1.75万元,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后,经交警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肖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赔偿周某事故损失2.4万余元。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
交通事故
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的伤残评定不足,拒绝理赔。肖某在多次商议无效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某有投保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次事故中的受害人属于事故第三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合法,故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2.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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