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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不足,保险公司拒赔

        2008年6月8日,肇事人肖某驾驶一辆轿车在行驶至事故现场的时候,与受害者周某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碰撞,事故造成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在事故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肖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承担主要责任。周某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因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周某在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6天,花费医疗费用1.75万元,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后,经交警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肖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赔偿周某事故损失2.4万余元。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的伤残评定不足,拒绝理赔。肖某在多次商议无效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某有投保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次事故中的受害人属于事故第三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合法,故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2.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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