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肇事人王某驾驶一辆自卸车在某国道的沙场处卸沙,在倒车的时候,因倒车操作不当,不幸与一名路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发现撞伤陈某后,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陈某一共住院治疗27天,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为了医疗费等事故损失,同肇事车辆车主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项,但都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陈某便将肇事车车主,驾驶员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赔偿事故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诉,事故发生在沙场,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定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现场与国道相邻,是允许机动车辆行驶的公共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则》中的道路的认定。肇事车辆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先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的事故损失金共计6.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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