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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案件

        2010年3月14日,王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事故现场转弯时,与马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马某受伤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中马某和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的轿车有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此次事故属于异地出险。2011年11月29日,鉴定机构评定马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双方多次商议赔偿事项,但一直没有达成共识。2012年2月22日,马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赔偿马某事故损失金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对原告马某的伤残鉴定以及医疗费用等开支无异议。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马某事故损失金8.3万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马某事故损失金2.7万元。

        交通事故中,事故人承担同等责任的,根据事故双方在事故中的因果关系、车辆性质等方面,来确认赔偿事项。事故双方车辆都是机动车的,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各自承担事故的5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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