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驾驶一辆不在其准驾范围内的重型货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与马某驾驶的一辆大型卧铺客车发生
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重型货车司机在内的7人死亡和3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在接到事故报案后,查明事故重型货车属于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的经理为李某,安全员是郑某。
事故发生3日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
交通事故责任犯罪为由,将李某和郑某刑事拘留。经查证,李某作为运输公司的经理,没有按照运输公司的安全规定,放任事故人陈某驾驶非准驾机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事故发生后,李某、郑某和运输公司积极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240余万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李某和郑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法院依法处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和郑某,在生产监督中,没有按照规定保证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导致此次特大
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7人死亡和33人受伤。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鉴于被告两人在事故后主动认错,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原谅,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定,被告李某和郑某的行为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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