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的员工胡某在运输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运输车辆失去控制,撞上道路护栏。事故造成运输车辆损坏和道路设施被破坏。
经计算,此次事故共造成现场施救费9199元,道路公共设施损坏费6000元,运输车辆修理费2360元。交警部门在事故后作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驾驶车辆失控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运输车辆有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等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计算有异议为由,要求重新计算。根据保险条款中的约定,因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尽量修复。修理前投保人应向保险方提供车辆损失检验报告,商议事故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但运输公司未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未在车辆修理前共同确认车辆修理项目等为理由拒绝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车辆修理行为及修理过程存在不当地方的证据。由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在责任,且事故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的保险,根据双方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具有15%的免赔率。
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事故损失的85%共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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