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0571-85366180
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
此复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