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0571-85366180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国晖
国晖团队
业务范围
开庭公告
结案公告
律师聘请
社会新闻
国晖案例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法律知识
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概述
事故赔偿责任
保险与赔偿
事故伤残鉴定
律师的聘请
事故赔偿调解
民事诉讼
事故概述
事故赔偿
事故责任
伤残鉴定
保险赔偿
民事诉讼
法律资讯
文件范本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
司法解释
浙江省法规
杭州市法规
司法鉴定
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财产损失”的批复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
• 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业务范围
诚聘英才
如果您对事故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
0571-85366180
Copyrite-2012 全国法律顾问版权所有
国晖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023473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