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死者尸体鉴定:1、表面鉴定,主要是检验事故造成的碾压痕迹和伤痕来确定事故的性质。2、解剖鉴定,主要是鉴定死者的不明死亡原因。
(二)伤势鉴定:主要是鉴定事故伤者的致伤原因和受伤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参数作出鉴定报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无牌车辆、报废车辆、超载车辆、肇事逃逸,存在以上任何一个情形需做出伤势鉴定报告。
(三)成伤机制鉴定:事故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四)伤残等级评定:作为事故的赔偿判定标准,由执法部门指派或事故人委托。
(五)酒精含量鉴定:利用专业仪器鉴定事故人是否存在酒驾情况,事故人存在饮酒行为的,均需要进行专业酒精含量鉴定。
(六)事故车辆合格性鉴定: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事故车辆有证据证明缺少年检的,事故车辆车型不在记录的,执法机关可根据调查需要做出此项鉴定。
(七)事故现场指纹鉴定:事故人不明的情况下,可采取此项鉴定,避免顶替情况出现。
(八)事故现场物证鉴定:通过鉴定事故现场存留毛发等器官,确认死者在事故中的关系。
(九)事故现场痕迹鉴定:通过鉴定事故现场的物体状况,来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确认现场车辆与事故之间的关系。
(十)事故车辆故障鉴定:通过鉴定事故车辆的部件工作状况,确认事故是人为造成或是以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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