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0日,福州彭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一辆小货车正在福马广场附近占道贩卖水果,民警依法对小货车驾驶员李某处以罚款150元和驾照口3分的处罚。今年,彭山派出所的民警累计处罚贩卖服饰商品货车21辆,贩卖水果货车75辆。派出所民警提醒民众:市区主干道和公交车站前后50米及主干道路口都禁止停车,违法停车将按照违反禁令处罚。此外,在其他路段临时停车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警方将给予警告或罚款20元。市民如果要从事商业行为,应到正规的市场或允许摆摊设点的路段在规定时段内合法经营,不要占用市区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38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56条规定:车辆应该在规定地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周围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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