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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自己受伤,交警判定为妨碍交通安全

        佛山市一名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一名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导致腿部被碾压。事后,交警出示的事故认定书中表示,李舒舒闯入道路中的行为已经妨碍交通安全,应该在此次事故中担负一定责任。另一辆违章停在路边客车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车主陈某也要承担事故部分责任。此次事故在市民中引起很大争议,有市民认为李舒舒受伤是因为拯救女童,没有此次车祸,李舒舒也不会受伤,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事故认定书中指出:女童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抢救女童横过马路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具有妨碍交通安全举动,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以,交警将此次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为两部分:第一,肇事车车主承担女童受伤事故责任的50%,女童和违章停车车主各承担女童受伤事故责任的25%。第二,在肇事车、违章车和李舒舒事故中,肇事车主承担50%的责任,违章车主和李舒舒各自承担25%。交警把此次事故划分为2起事故,这就表示,女童不是李舒舒事故的责任人,两位受害者应负的责任是各自违反交通法规导致自身受伤的责任。在实际赔偿阶段中,肇事方仍要赔偿两名受害者,只不过不是全赔而已。

        “每一名见义勇为者,都要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讲人情味,如果每一名市民都不计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这会是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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