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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开发生事故,车主承担责任

        事故详情:

        2012年2月19日,代某将自己的出租车停在路边后,下车前往药店买药,由于距离较近,代某并没有将出租车熄火也没有拔出钥匙。随后,一名男子趁代某不在车内,将出租车开走,匆忙间撞伤路人郭某,该肇事人逃匿。此次事故造成郭某腰部、腿部多处受伤。肇事车辆车主是宁某,属于路通公司名下,车辆是宁某租赁给代某使用,车主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郭某将代某、宁某、路通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98694.54元。

        代某辩护词:事故赔偿责任应属于肇事者,被盗期间,车辆并不在代某的控制范围内,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郭某诉讼。

        宁某辩护词:宁某属于出租方,与代某是合同关系,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是直接肇事人,所以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路通公司辩词:事故车辆是代某使用管理,宁某是车辆实际车主,路通公司不是肇事车辆拥有者,也不是驾驶人,与肇事车辆运营不存在利益关系,所以路通公司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辩词: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不应赔偿原告的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判定结果:代某作为一名车辆驾驶员,下车熄火,拔钥匙是基本常识。但是代某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药店门前,未熄火、未拔钥匙,进店买药,导致车辆被盗,从而发生了交通事故,代某没有尽到一个司机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管理问题,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代某赔偿原告各项损计合计人民币32909.58元。被告宁某、路通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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