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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双方均酒驾,一人被判交通肇事罪

        2011年12月2日,韦某驾驶一辆无牌照货车正在运输货物路上,遇一辆相向驶来的摩托车,在两车相会的时候,韦某并没有靠右减速,导致两车发生碰撞。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主李某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在事故调查后发现,事故双方都存在酒后驾驶,韦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故韦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只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的行为违反道理交通法规,在驾驶机动车会车是并没有执行减速并靠右行驶的安全措施,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致使一人死亡。韦某行为触犯中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法规,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刑事拘役4个月。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事故导致1人以上重伤,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和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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