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详情:
2012年6月10日,事故人王某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准备停车的时候,发现事故另一人赵某正在爬上半挂车,但是王某并没有停车而是驾车离开了。服务站工作人员在王某驾车离开后,发现赵某受伤倒地,随即打电话报警,并将赵某送至医院救助。
交警部门在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调查事故过程,由于事故现场没有能记录或是证明事故发生过程的证据,故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详细情况,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无法认定事故方的责任。事故双方多次商议赔偿协议,但均未达成共识,故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具体发生情况和原告赵某的受伤原因,无法具体查证。但是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同样能证明事故的情况,原告赵某攀爬车辆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行为过错。被告王某在发现有人攀爬车辆的时候,并未停车警告或采取必要措施,故被告在主观上也存在行为过错。原、被告双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各自承担事故责任的50%,判定被告王某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金共计28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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