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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出事故,逃逸只会罪上加罪

        事故详情:

        2011年12月8日,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望龙镇至合江县白沙镇的道路中,袁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望龙镇观音堂村附近道路时,与相向驶来的一辆拖拉机撞在一起。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袁某肋骨以及右臂骨折,事故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大队在勘察现场后,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袁某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因素,故袁某承担主要责任。经交警部门检验,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1.6mg/100ml,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中80mg/100ml的标准,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袁某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逃逸到外地。

        公安部门在侦破案件后将袁某缉拿归案,交予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袁某在醉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案发后,袁某拒不接受处理,潜逃外地,且未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应从重处罚。但鉴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定,袁某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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