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如何分配赔偿金应“另案处理”
受害人的子女,原本就是赔偿权利人,由他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主审法院不能因一个权利人没有参加诉讼而中止案件审理。换言之,如果本案中的配偶不是失踪,而是不愿意来法庭参加诉讼,那么本案就要永远停止下去吗?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也就是说丧葬费以及抢救费等,是已经花费的实际损失,本就应当得到赔偿。另外,精神损失也是因失去亲人而产生的损失。因本案而产生的各项赔偿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应当比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各权利人继承。
本案中被告提出,胡某之妻亦应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以其未参加诉讼为由,主张法院应中止审理。然而,李某参加与否,仅只是可能影响到侵权人具体的赔偿金额数(权利的具体内容),并不影响胡某之子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本身)。被告显然混淆了权利本身与权利具体内容的关系,因权利具体内容的变化而一叶障目,忽视了胡某之子胡志刚的权利本身,其主张既不符合法律,亦有悖法理,不应支持。
最后,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赔偿各项损失,而不是析产。法院只要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的实际数额即可。而关于有几个权利人分割此数额,他们内部如何分配,都不是本案应当审理的内容。如果几个权利人之间因析产继承产生分歧,他们应当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