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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2002年10月19日晚上9点左右,刘某(女)与邓某(男)在邓某驾车期间,就双方之间的一笔财产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拿起旁边的书本用力击打了邓某的头部一下。被打的邓某心里气不过,忘记了自己正在开车,弃车辆不顾,也不考虑安全,就转过身子与坐在后座的刘某厮打起来,这时邓某驾驶的车辆因无人控制偏离行使路线,撞上人行道,并撞到张某,致张某当场死亡。这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两伤,直接经济损失35693.4元。

        有人认为刘某的这起事故构成的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刘某这种行为并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造成这样的,事先她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为所有人带来危险,但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没有想到会出现这样严重的后果。刘某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危及的并不是某个特定对象的安全,而是车内所有乘客和车外所有人的安全,涉及的是公共安全的问题。 
  
        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刘某构成的是交通肇事罪。首先,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进行殴打。其次,该行为造成1死2伤和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刘某就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的后果,但是她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发生,会引发严重的后果。所以,刘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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