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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事故详情:2010年5月12日,邓某驾驶一辆客车与行人黄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两辆停放在事故现场的客车刮擦、碰撞,事故造成受害人黄某在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辆事故客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后在交警人员的调解下,邓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家属各项损失38万元。事故后,邓某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都拒绝。邓某为肇事客车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时候,投保人是无证驾驶投保车辆,按照《保险法》中的免责条约,保险公司仅需要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受害人医疗费用。其他损失在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内,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交强险》中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没有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死亡赔偿的义务,故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金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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