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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假牌照,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

        事故详情:2007年2月28日,肇事人金某驾驶一辆轿车在行驶途中与另一辆车发生刮擦,随后金某驾驶的轿车撞向公路护栏,事故造成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发生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金某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金某驾驶的车辆购于2007年2月7日,并投保有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车损险等保险。金某在从购车地取车后,装上了一张临时牌照,后经鉴定为伪造牌照。事故后,双方的修车费用和拖车费等费用共计花费20万余元。金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套假牌为由,拒绝赔偿金某损失。金某随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约中存在投保车辆套假牌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但根据《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约应该称述在保险合同中,并向投保人说明,如未让保险人知晓免责条例的,此项条例将不存在法律效力。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10日内,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向原告金某赔偿损失金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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