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详情:
2010年9月28日,肇事人罗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运输过程中与詹某和余某驾驶的两辆货车发生连环碰撞。事故造成驾驶员余某受伤,三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罗某承担主要责任,余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人詹某不承担责任。
伤者余某是货车车主林某的雇佣员工,林某为事故货车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驾驶员和乘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林某赔偿余某医疗费用等共计12885元,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审核林某提供的资料后,发现林某投保车辆在事故发生的时间内,未进行规定年检。故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对林某的事故损失做出理赔,林某在12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书,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金共计12885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无免责条例的情况下,事故车辆在未按照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无论事故车辆是处于何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条例有充分的了解,在确认合同中的免责条约后无异议,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现投保人对合同字迹无异议,既认同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故法院驳回投保人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对一审判定结果不服,遂向中级法院提出诉讼,二审在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林某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
事故过程无法查证,事故双方同等责任
肇事人事故死亡,被撞者负事故全责
汤烈生诉黄学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业绩与成功案例
农村居民受害,成功按城市居民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