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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事故死亡,被撞者负事故全责

        2011年7月17日,张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行驶的过程中,与前方的一辆无牌照摩托车追尾并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张某年龄17岁,未持有有效驾驶执照,事故双方车辆均无牌照。肇事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救助后,于11月4日因颅脑损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被撞人王某在事故后称其因为害怕,在没有了解张某伤势的情况下逃逸,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另一人是同村人员,王某将摩托车送去修理并销毁了事故痕迹。

        王某在事故后被警方抓获,在警方的调解下,2011年11月10日,事故双方人员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共计9.3万元,张某向法院请求不再向王某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8月13日,此次事故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事故人王某在事故中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运输相关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销毁事故证据,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过表现,且在事故后主动赔偿死者损失,取得死者家属原谅,并请求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王某行为够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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