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邓某被老板孙某雇来运输拉货,却因搭车死于
交通事故,老板以邓某不在自己车里为由,拒绝赔偿邓某家属的损失。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老板孙某赔偿邓某父母各项损失39万余元。
邓某的父母诉称,2008年10月4日,孙某雇佣邓某驾车从事运输工作。2008年10月29日1时许,就在邓某上夜班期间,邓某乘坐祝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门头沟区军庄铁路桥以东处(邓某从事运输工作的必经之路)时,由于车辆车厢处于升起状态,车厢前端与路上的限高设施相撞,限高设施随即砸在车辆驾驶室上,导致祝某、邓某当场死亡。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招录邓某从事运输货物的工作,发生交通事故时,邓某没有按正常工作内容运送货物,而是出现在祝某驾驶的汽车上,明显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律师观点:邓某受孙某雇佣,驾驶孙某的货车从事运输工作,在受雇期间,邓某乘坐他人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邓某死亡。孙某不能证明邓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活动超出雇主所授权或指示的范围,亦不能排除邓某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内在的联系,故孙某应赔偿因邓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