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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死人,三方都要赔偿

        2010年8月19日,刘建国驾驶着重型吊挂车到长安路十字路口的时候,把正在过马路的方小青撞倒了,方小青经过抢救后宣布死亡。交警到场后,认定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由刘建国负全责。而死者方小青不负任何责任。
 
        刘建国并不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实际车主是陈强。事情起因是因为该车的专职司机已经是很疲劳,不能再驾驶车辆,然后陈强明知道刘建国是无证驾驶,还让他驾驶该车,以致发生这起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这件事情后,方小青的家属把刘建国、陈强、以及肇事车辆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元。
 
        但是保险公司辩称刘建国属于无证驾驶且受害人方小青是抢救无效后死亡,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所有损失都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保险协议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已履行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不能对抗对于三原告损失的先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而交警已认定刘建国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方小青不负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先行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13万元;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刘建国及其雇主陈强承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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