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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无效能否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2009年8月,于某驾驶一辆货车因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勘察现场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故于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的车主是陈某,于某是陈某的雇员,陈某为事故货车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法院在审理后判定,陈某赔偿受害人16557.97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额度内赔偿受害人17440元。双方在2010年4月2日确认并完成民事调解协议,2010年5月,保险公司将陈某告上法庭,诉讼书中表示:于某的驾驶执照过期不符合保险条例,要求被告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费用17440元。

        驾驶执照是公安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驾驶资格。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于某所持有的驾驶证确实超过了有效期未及时换证,但并不符合《交强险》第二十二条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驾驶证验收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这就表示,驾驶员如果未按照期限办理换证手续,驾驶证不会执行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所以,保险合同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理解,该驾驶员从来
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不应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而后又因故失去的情形,更不应包括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领新证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取得驾驶证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情形,法院不赞成保险公司说法,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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