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7日,原告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河南省的高速公路上,行驶至高速公路某段时,由于缺少周围环境观察,撞上了一件被遗弃在高速路上的轮胎,由于李某的紧急避让措施不正确,导致小型轿车撞上了路边的护栏上,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在调查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的紧急规避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负责事故路段的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后,相关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损失作出评估,李某车辆损失度为44660元。李某将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和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未按照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高速公路公司负次要责任。原告李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能做到安全驾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且此次交通事故没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减轻被告高速公路公司的责任。但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经营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上遗落物,管理存在瑕疵,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定,原告李某承担事故损失70%,高速公路公司负次要责任,承担事故损失的30%,故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3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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