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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执照失效,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案件

        2012年4月16日,肇事人罗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在行驶至事故现场后,与一辆刘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被撞伤和两辆事故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罗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刘某的医疗费用5200余元。

        事故方均投保有交强险,罗某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罗某的驾驶执照已经过期失效。罗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证件超出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驾驶证件才能执行注销。此次事故中,原告罗某的驾驶执照过期7个月,没有超过1年的有效期,故原告罗某依旧具备驾驶资格。被告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在承保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共识,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原告罗某事故损失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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