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受害人不配合治疗而死亡,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7月26日,原告张xx骑自行车沿公路行进,被告龚xx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张反方向行驶。在公路17公里处,两车发生碰撞,张的自行车前圈被撞坏。当时张自感未受伤,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张xx呕吐、昏迷,被送到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并于次日晚转入县人民医院治疗。县医院诊断张xx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要求其住院手术,但张xx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张xx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不找医院。7月30日张xx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00元。8月20日,原告等人向交警队报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由龚xx负全部责任。
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园的专业户,年收入为120000元,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应赔偿现金750000元,除赔偿600000元外,还应再赔偿1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车祸造成张xx死亡一事,原告已和我父亲及双方亲友在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各种费用600000,原告对自己在自愿、互谅、互让之下所作的民事行为翻悔,我不予认可,其提出的再赔偿15万元的请求,我不予同意。
县人民法院为确定张xx的死亡是否与龚xx的车相撞有关,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张xx因车祸致颅脑损伤、硬脑膜下血肿及颅内高血压、脑疝形成而死亡。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龚xx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张xx骑自行车相撞,张xx对发生事故无过错。事故发生后被告擅自离开现场,未报案和未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张xx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龚xx对原告家属应承担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龚xx付给原告各项赔偿费759500.67元。扣除已付的600000元,被告再付给原告159500.67元。
案件总结:
此案系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上是明确的,即被告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案件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此案交通事故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却比较复杂,值得研究,这是正确判定被告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前提。
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的联系。关于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要明确两点:
第一,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解决的是民事责任的质的问题,也就是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第二,因果关系本身又比较复杂。原因和结果联系的形式不同,联系紧密程度不同,以及原因的单一与复合都决定着原因对结果作用不同,这又引发了民事责任量的问题,即应负多大的民事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