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下班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与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相撞,造成髌骨粉碎性骨折,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后,陈某要求公司向社保部门为自己申报工伤,但公司称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那么此事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项规定侧重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职工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负事故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则无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还是全部责任都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