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详情:
2011年11月17日,肇事人胡某在聚会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回家,在途中撞伤路人程某,事故发生后胡某并没有停车救人,而是选择逃逸,导致程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慌忙逃逸又撞上一辆电动车,导致电动车车主王某受伤和电动车损坏。胡某又选择逃逸,途中撞上了王某某的货车,导致货车受损。胡某依旧选择逃逸,于是撞上了叶某的私家车,导致私家车受损,胡某在稍作停留后驾车逃离现场,在停车场撞上黄某的轿车后才停留下来,被随之赶到的交警控制。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和数部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后,做出五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人胡某在五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车主是姚某,并已经投保交强险。事故死者程某家属将姚某、胡某和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所有损失共计38万余元。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家属111196元,胡某和姚某承担剩余责任赔款。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交警部门虽然做出五份责任认定书,但是只能算作是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一份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并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肇事人胡某在酒驾撞伤程某后,肇事逃逸,然后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造成四起事故的发生。从五次交通事故的相互关系来分析,五次事故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做出五份认定书,其责任认定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定。保险公司的将事故定义为一次交通事故的上诉理由,没有事故和法律的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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