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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事故人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

        2011年8月7日,龙某驾驶一辆无牌照车辆携带石某、张某、李某回村的途中,因车速过快,未及时发现和避让,造成肖某被撞。龙某在下车后,看见肖某躺在血泊中一动不动,以为肖某已经死亡,李某劝说龙某逃离事故现场,龙某随后便驾车逃逸。肖某在事故发生后因未得到及时的救治,伤势过重死亡。

        交警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龙某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需承担全部责任。警方在将龙某和李某逮捕归案后,龙某赔偿受害人家属一部分损失。2012年2月8日,肖某家属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肖某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中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龙某具备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被告龙某违法驾车,发生后又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李某作为乘车人,在龙某交通肇事后唆使其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刑法》中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分别处罚。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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