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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公车出车祸,单位也要赔偿
2004年8月15日晚上,河北某单位的正式员工王长安挪用单位的公车送丈母娘去车站坐车,行驶至东风二路的时候在一个单行道想要转弯掉头的时候与史某驾驶的、车主是李武生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长安由于违章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按照这样的情况下只要王长安根据交警的认定责任向史某赔偿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可是王长安认为对方也有责任,因此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李武生遂将王长安以及王长安所在的单位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长安以及王长安所在的单位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共计7562元。
而被告王长安所在的某单位则辩称,自己虽然是肇事车辆所有人,但是是王长安自己私用公车出的事故,单位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李武生的车辆虽然是由史某驾驶,但是交警已经认定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用费任何责任,而被告王长安就更应该赔偿原告李武生的车辆受损后维修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而另一被告王长安所在的单位是车辆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被告改单位应对被告王长安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562元的诉讼请求,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合理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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