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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留下后遗症,要求肇事者赔偿误工费

        马大妈今年60岁,2009年的时候过马路不小心给车撞了。即使治好出院,马大妈的腰部还是留下了后遗症,被评为十级伤残。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马大妈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除了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外,马大妈还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8000余元。

        马大妈称,几年前她的儿子去世了,自己虽然快60岁了,不但没有子女赡养她,她反过来要抚养还在读幼儿园的孙子。马大妈工作的物业公司承认马大妈是该公司临时请来的清洁阿姨,每个月只有1900元的工资,但是自从她受伤后再没有来上班,公司也已经把马大妈解雇了,其相对的工资也已经发给马大妈了。此外,单位还出具了马大妈的工资签收单。
  
        两被告称原告已年过六十,年事已高,应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故无理由向被告主张误工费。且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有765.03元是非医保用药,该部分医疗费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年龄虽较大,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其受聘于物业公司,考虑到原告伤后不再在该公司工作,误工损失按其出具的证明计算缺乏合理性,可适当参照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考虑,以每月800元计算误工费。被告辩称765.03元是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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