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5日,杨晓红骑着自行车回家的路上,给陈金国驾驶的小车不小心撞倒在地,导致杨晓红的小腿骨折,最少需要卧床休息3个月。事发后,陈金国已经为杨晓红垫付了6万元,可是杨晓红因为这次的交通事故,而造成自己的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杨晓红要求陈金国赔偿剩下的6万元,可是陈金国认为自己赔偿了6万元已经是仁至义尽的了,自己不应该再支付剩下的6万元双方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晓红遂将陈金国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陈建国支付余下的6万元。
法官在接到案件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双方知道了各自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杨晓红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2万元,原告同意自负自己所有损失的20%,剩下的80%共计9.6万元由被告陈金国支付,由于被告已支付6万元,所以被告必须在2011年12月5日前付清余下的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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