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1日,某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当年12月12日,该旅行社组团前往云南旅游。12月13日,旅行团所有成员在乘坐旅行社提供的旅行客车前往风景点时,由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违章驾驶,致使该旅行团乘坐的客车翻入路边深沟,造成二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肇事货车司机在发现客车翻车后逃离现场。
这家旅行社在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只对因为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迎面开来的货车违章驾驶造成的,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情形,因此拒绝赔偿。
随后,旅游公司根据公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有关责任的认定上,证明旅行社的大客车在事故发生时有违章行为,而且这一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促成作用。即旅游大巴在事故中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过失”的范畴,理应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据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虽然肇事车辆已经逃逸,但是依然可以认定旅行社的客车应当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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