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7日,肇事人赵某驾驶一辆套牌的警车,在合肥市某交叉路口处将横过道路的熊某撞倒,事故造成熊某重伤,发现撞人后,赵某并没有选择停车救人和报案,而是选择驾车逃逸。11月9日,赵某迫于各种压力,往公安机关自首。受害人熊某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法医鉴定为颅脑严重受创,伤势过重死亡。肇事人赵某驾驶的警车原车牌为皖OK0***,事故发生时候挂的是皖AB1***车牌,且赵某持无效驾驶证件驾驶警车出行。
死者熊某家属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从重处罚。赵某在事故后赔偿熊某家属损失金共计43万余元。庭审中,被告赵对驾套牌车辆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己积极赔偿原告损失,在庭审中对死者家属做出郑重道歉。但原告认为赵某作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应当予以重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在知晓驾驶执照失效的情况下,驾驶套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受害人熊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积极救助伤者,而是选择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定赵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就其刑事处罚未当庭做出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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